跨地(市)开办分店或代办站的,应当按前款规定在设点所在地办理审批手续;批零兼营的,其零售业务的开办可与开办批发业务一同申报。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政治与经济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有与经营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图书报刊发行工作三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也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经营批发业务所必要的资金、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备(店堂、仓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流动资金须与其经营规模、发行范围相适应,一般应在十万元以上。
(四)有专业财会人员和健全的财会制度。
(五)符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总体布局的需要。
第七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出版社、期刊社在我省设立发行机构,必须经其所在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江西省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向设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取得图书报刊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转业、停业以及变更其它重大事项和歇业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任何出版、发行单位和个体图书报刊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淫秽、色情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买卖书刊号。
(三)不得违背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不得私自加价、涂改定价和搭配销售。
(四)遵守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照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五)零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向无批发权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购进图书报刊;有权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批销图书报刊。
(六)有权批发单位不得将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能经营的图书报刊批发给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
(七)禁止无证经营或将营业执照出售、转借、转让或买卖。
(八)不得以蛊惑性、欺骗性、不健康的文字、图画、广告进行图书报刊宣传;图书、报刊宣传广告、征订(目录)单等宣传品,除执行广告管理规定外,还须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并由出版单位和广告经营者承担责任,未经审核同意的均为非法宣传。
第十条 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由国营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邮电局报刊发行单位和出版单位自办发行部门根据各自的营业范围统一总发行(总包销),其它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办理总发行(总包销)和代发业务。发行单位、出版社之间不得代印,印刷厂不得私自加印和销售任何出版单位的图书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