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管理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管理的补充规定
(1991年6月17日 京财农[1991]923号)


市属各农业主管局(总公司):
  自京财农(1989)2509号文《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发出后,农口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切实得到加强。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虽有使用价值,但难以保证技术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和产品质量的;
  2、经过预测分析,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等使用价值,但所需费用不如更新经济的;
  3、企业转产或产品结构调整后,难以转让再用的专用设备和配套附属物;
  4、因企业改(扩)建或基建用地,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等以及属于固定资产的其它附属物;
  5、其它应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盘亏、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
  1、企业应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把好一关。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企业的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和核算部门逐台(件)进行审查核实和现场鉴定,说明损坏程度、报废原因。
  对属于因社会技术进步,按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应附国家淘汰产品的有关资料;
  对属于本补充规定一条2、3、4款报废原因的,应附有企业技术、设备和财务等有关部门的鉴定资料,鉴定资料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否则无效。
  2、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处理。审批表一式五份,其中:企业、二级公司、主管局(总公司)、市财政局农企业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一份。
  3、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每年盘亏、报废审批情况汇总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审批权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