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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

  三十四、开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对不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宣布另定日期进行宣判。对拟当庭宣判的案件,可宣布休庭××分钟后继续开庭。
  三十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陈述所作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允许在笔录末尾补正。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评议

  三十六、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组织合议庭成员围绕以下内容评议并作出结论: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五)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确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八)本案裁判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项、目,参照的规章及其条、款、项、目;
  (九)诉讼费负担问题;  
  (十)需要合议的其他问题,如司法建议、判决后疏导工作等;
  (十一)根据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规定作出本案裁判结论。
  三十七、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
  (一)确定原告申请或请求内容是否属被告的法定职责;
  (二)确定被告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告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依据是否合法。
  三十八、对行政赔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
  (一)行政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
  (二)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三)损害事实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五)当事人之间有无调解的意愿,有调解意愿的应研究调解方案。
  三十九、评议中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由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出判决的,应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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