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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

  (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
  (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
  (四)检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律师执照;
  (五)于开庭前五分钟通知法警进入审判区值庭;
  (六)安排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
  (七)书记员入座,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五、准时开庭,不随意推迟开庭时间。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迟到的,值庭法警应告知其等候在旁听区并报告审判长,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进入审判区入庭就座。
  六、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
  七、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并请审判区、旁听区内的全体人员起立,书记员本人也应起立。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审判长示意大家坐下。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就座后,脱帽并整齐放置于本人席位台面的左前方,帽徽朝向旁听席。
  八、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回答法庭提问应当起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发言时除外。
  九、审判长依次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布:上海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
  (二)宣布案由:本庭今天对原告×××(公民姓名或法人的全称)不服×××(行政管理的性质)处理(或处罚)决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涉及许可行为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其他行政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宣布案由)诉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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