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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货物运输保险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湖北省货物运输保险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言
                                                       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

湖北省货物运输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开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及时得到补偿,保护投保方的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利用陆地、水上、空中运输工具起运或者转运的货物,除军用物资外,不论路程远近,均应积极参加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全省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应当遵守合同,讲求信誉,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交通、铁路、民航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开办和发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为保险公司及其代办单位的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条 保险公司委托运输单位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代办单位应认真做好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保险公司应向代办单位提供业务单证,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搞好代办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为方便投保,保险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为投保方办理保险手续:投保方可以凭货运单到保险公司直接办理手续;也可以在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运输单位办理手续;还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预约协议,由保险公司根据协议按时上门办理手续。
  第七条 货物运输保险手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办理,当事人双方均应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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