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城镇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8修正)

江西省城镇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13日赣府发[1990]90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城镇(含城市、县城、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人工煤气(以下简称煤气)的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煤气工程设计、施工,煤气生产、经营、管理、使用及煤气设备与用具制造、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建设、计划、消防监督、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各自职权范围负责实施。
  第四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城镇人工煤气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规模和审批权限,分别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其中设市的城镇煤气工程,必须经省建设部门审查、计划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五条 煤气厂的厂址,应选择在城郊附近、居住人口较少的地带,在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及河流下游,须符合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并应有城镇规划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从事煤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计划部门批准,并核发煤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且须持有营业执照。严禁无照、无证设计、施工。
  第七条 承担煤气工程设计的单位,应严格按《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审批意见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图纸须经当地消防监督、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交施工单位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改动设计。对炉体、净化设备、储气柜、管道、调压站、消防设施等主要工程的施工质量要认真进行初检和复检,排除工程的隐患。
  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编制竣工决算,按照基建程序和工程验收规范,由建设、计划、消防监督、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