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三类企业可经营国产、进口机动车配件(不包括汽车六大总成)零售业务,其开业条件为:
  (一)营业场地和仓库面积各不少于二十五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八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五万元;
  (三)有兼职物价、质量检验人员;
  (四)配有千分尺、百分表、游标卡尺、电器检验等器具。
  第九条 兼营机动车配件的经销企业,其兼营部分须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开业和停业申报程序

  第十条 配件经销企业履行下列手续后,方可开业:
  (一)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填报经营资格审批登记表,领取机动车配件经销资格合格证(以下简称资格合格证)。
  (二)持资格合格证及相关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三)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配件经销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的,经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企业名称的,除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外,要同时抄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配件经销企业申请停业或歇业,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并交回资合格证,同时向所在地工商和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配件经销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准则:
  (一)经销的配件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经销本市实行生产许可证的配件,其产品标牌、说明书和包装箱上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批准日期等标记。经销外埠配件,须向市技术监督部门报验。
  (二)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对售出的配件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三)健全各类明细台账、财务账目,遵守统计和财务制度。
  (四)柜台内陈设的配件,应使用统一的价格标签,明码标价,并标明配件名称、规格、产地和厂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