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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文献呈缴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修改

抚顺市地方文献呈缴办法
(抚政发[1991]27号 1991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集中收藏、妥善保管和充分利用我市地方文献,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文献是指在内容上具有地方性,同时又具有重复使用价值的文献。
  第三条 凡在我市区域内出版,编印出版物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保护地方文献,缴送地方文献样本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下列地方文献应缴送样本: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包括内部发行)的反映我市情况的图书、杂志、报纸、图片、画册、音像等文献及我市个人的著述;
  (二)县团级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编印的公报、会议文集、纪念文集、学术文集、年鉴、年刊、手册、舆图等;
  (三)各史志编纂部门编印的地方史(志)、专业史(志)、党史、革命史、地方史、民族史、厂史、学术史、大事记、人名录、地名录、单位名录以及有关目录、索引、资料汇编等;
  (四)各单位编辑印刷的改革成果汇编、科研成果汇编、统计资料汇编、文件汇编等。
  第六条 出版物应在出版后二十日内向市图书馆缴送样本二至五册;也可向县、区图书馆缴送,县、区图书馆有义务代为收集、缴送。
  第七条 市图书馆应认真做好地方文献样本的接收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属于保密资料的,应按保密制度管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送地方文献样本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改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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