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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

沈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1991年4月23日 沈政令〔199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街道各项工作,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广大居民,对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的有关地区性、社会性工作,实行行政管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居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管理街道企业,促进街办集体经济发展;
  (三)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教育活动,做好计划生育和民政等项工作,破除封建迷信,树立新风,搞好文明街道建设;
  (四)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街道的城管、城建、房管、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环卫和防空、防火、防风等项工作;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和武装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工作,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六)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企业,做好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发展便民利民服务事业,方便居民群众生活;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待业人员的管理和招工等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发挥余热,为社会做贡献;
  (八)指导、支持居委会工作,搞好居委会全面建设;
  (九)完成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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