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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为鼓励散装水泥(含熟料)出口,免征散装水泥节包费,每吨可提取三元作为企业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外埠包装水泥进入我市。外埠进入我市的包装水泥(不含吨袋包装),一律由铁路、公路和海运部门向购人单位按每吨二十元收取扶散费,作为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按辽计经发[1990]584号文件精神执行。如属指令性计划调拨的,由市散办退还购入单位。
  第二十条 各水泥生产企业为市上缴和代收的专项资金,要专户储存。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应缴款上缴市散办,不准拖欠,坐支截留。拖欠两个月以上的单位,市散办可下达“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缴通知”单,由水泥生产企业所在开户银行从该企业自有资金中直接划拨市散办,并收取滞纳金1%作为银行代办劳务费。
  第二十一条 委托市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并在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和市财政监督下,由市散办统筹安排。市散办每年初向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和下年度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所筹集的专项资金(发展基金、节包费、纸袋押金、扶散费等)视同国家拨款,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他税种,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向税务部门申请,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上缴下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散办制定。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专款专用。
  (一)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和装、运、储、卸、用五个环节的有关散装水泥配套设施。
  (二)水泥生产企业散装设施的扩建和技术改造。
  (三)散装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劳动安全保护设施。
  (四)宣传推广应用散装水泥,组织信息交流与经验介绍的必要支出。
  (五)奖励在推广散装水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有功人员或集体(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散办制定)。
  (六)散办自身建设及其福利费用等。
  (七)市县两级散办(专职人员)按事业单位标准开支。
  第二十五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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