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承接我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一九九一年底仍不具备使用散装水泥施工相应设施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使用散装水泥达到70%以上的单位,可持主管部门审核手续及散装水泥销售发货单到市散办领取每吨一元钱的奖金。
第十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散装水泥计划的,市散办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办制定。
第十一条 发展散装水泥增加装、运、储、卸等主产设施所需的资金,银行应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
第十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的原材料、车辆、燃料等物资,物资部门应予支持,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个别企业因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纳税有困难的,可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后酌情减免。
第十四条 以水泥生产厂为中心,半径一百公里以内,原则上实行水泥散装供应。运输散装水泥的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减半征收养路费。
第十五条 实行“以袋养散”的政策,对袋装水泥(含塑料及其他材料包装袋)征收发展散装水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凡是生产袋装水泥出厂未收袋押金的,市和县(市)、区所属企业每吨征收五元,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每吨征收三元,山生产企业代收上缴,作为专项资金。征收用户有困难的,由生产企业支付。
(二)未完成年度散装水泥生产计划的,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未完成部分的每吨八元专项资金。
(三)擅自将散装水泥供应计划改供袋装水泥的,向供应单位征收所改供水泥每吨六元专项资金。
(四)对已实行收取袋装水泥押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其逾期三个月的押金50%留给本企业,50%上缴市散办,作为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我市的维修工程、农副业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按指令性计划由外埠调入袋装水泥,或者由于道路、施工环境、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因素及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可向市散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免征专项资金。市散办定期将免征专项资金的材料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供应一吨散装水泥,收取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五元。节包费由水泥厂代收上缴,市散办分配。原则上其分配比例为:水泥生产企业二元,市散办二元,用户一元;超额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其超额部分的分配比例为:水泥生产企业三元,市散办一元,用户一元。水泥生产企业散装率超过7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节包费除返还用户一元外,其余返还水泥主产企业作为企业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