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19日)废止大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1]59号 1991年5月7日)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的单位。
第三条 对散装水泥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大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简称市散办)是本市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构,在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有关县市、区应指定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散装水泥工作,业务上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 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实施细则。
(二)编制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制订年度生产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收取和管理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拟定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对县(市)、区散装水泥工作进行指导。
(五)完成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我市各水泥生产企业应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配备散装率(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70%以上的水泥发放设施。因客观条件需推迟配备的,须经市散办批准。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其计划任务书须有市散办参与审核;对水泥发放设施能力未达到散装率70%的,主管部门不予单立项目。
第七条 散装水泥计划系指令性计划。水泥生产企业和供应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或供应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及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未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或供应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运输散装水泥的单位要加强散装水泥的计量管理,严格执行计量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用户和影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