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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长期农民合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长期农民合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
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1]17号 1991年1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我局于1988年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将1982年以前由市计委、农委下达指标,经区、县劳动局批准录用的长期农民合同工和1983年至1986年顶换来的农民合同工,批准转为全民或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就这批长期农民合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人员自1991年1月1日起改按企业固定职工参加市退休基金统筹。同时,企业应为其补缴自1986年11月(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987年1月)到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月期间的退休养老基金。其中,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未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则应补缴至1990年12月。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统筹的,企业代职工个人所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也不予退回。
  二、上述人员改按固定职工参加市退休基金统筹并补缴退休养老基金后,可将其最后一次做农民合同工的工作时间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享受本单位固定职工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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