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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1998修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林木采伐和木材消耗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林木采伐计划和木材消耗计划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限额单列管理单位,下同)制订,并商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后逐级上报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计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编制年度林木采伐计划时,立木(竹)总量应当严格控制在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内,合理安排各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林分改造、卫生伐、薪材采伐的指标,并适当留有余地。
  林木采伐计划指标,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以下简称乡镇、场)和林权所有者。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木材消耗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年度林木采伐计划,实行以产定销,并结合森林资源消耗结构调查资料,合理安排林权所有者自用材、培殖业耗材、生活及工副业烧材、县内商品材、销售出县(含出省,下同)商品材等各项消耗指标。
  (二)自用材、培殖业耗材计划指标下达到乡镇、场控制使用,不得改作商品材销售。
  (三)生活及工副业烧材计划指标,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或下达到乡镇、场,但不得再往下分解,也不得挪作它用。
  (四)供应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基建、造纸、商品包装、火柴生产、采矿、非产材乡(镇)生产、生活用材等县内商品材,应当根据可供能力,分项核定用材计划。县内商品材不准销售出县。
  (五)出县的商品材,包括各种规格材、非规格材的原材、制成品、半制成品及柴炭,总量不得突破限额中核定的出县商品材总指标。木材经营单位须按计划购销。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枝桠、梢头、灌木等采伐剩余物,应当充分综合利用。剩余物的利用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逐级下达,不列抵采伐限额指标。

第三章 采伐管理

  第十三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单位、个人,应当在核定的年度林木采伐计划范围内,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采伐森林或林木之前,应当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国有林、国乡联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设计,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集体统管山、责任山、自留山上的采伐按“统一规划,联合采伐,联合更新”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制订简易作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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