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1991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主管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组织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在第2年6月底前向市测管办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副本:
(一) 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测量成果及5秒级以上的城市测量成果的全套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 用于测制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成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 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底图的目录及副本,地籍图、影像地图、海图、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 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
(五)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测绘成果和附件目录(一式一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年度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由市测管办统一汇编成册。
第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均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按规定确定,并报市测管办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