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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实绩,作为考核有关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普通初级中学、初级中等职业学校,在行政上接受主办单位领导。在实施义务教育和学校教育教学业务、师资培训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教研、教育科研部门的指导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运用督导手段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十七条 由县级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兼任乡镇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员,或建立乡镇执法监督小组,负责对本乡、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辍学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并根据授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行使有关处罚权。其人员条件、任命办法和职权,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每年八月为《义务教育法》宣传月,每年九月为尊师重教宣传月。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为实施义务教育做出贡献的团体、单位、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并追回款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于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省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规范要求的,应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危险校舍未及时发现、修缮,或修缮质量低劣,而发生校舍倒塌,或因对校园环境不安全因素未及时发现和排除,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班主任未及时做说明动员工作,学校校长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校长未认真进行工作,没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又未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追究校长的行政责任。学生辍学或在本学区内不能就学,乡镇或城市区人民政府未能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应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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