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学制与教学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制年限,暂定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或九年一贯制。
第三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国家教委或省教委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方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因教学改革实验,需对课程设置进行调整时,应经省教委批准。
学校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推广使用普通话。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选用经国家教委或省教委审定的教科书。
第三十九条 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认真组织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教学;组织学生适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教学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编好用好乡土教材;开展有益的课外科技、劳技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校内、外的劳动基地。
全社会都应积极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校外劳动基地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条件。
第四十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对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格外关心,及时给予教育和辅导,不得歧视或虐待。
对于因辍学或因疾病休学时间较长的学生,在进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的同时,还要进行一些劳动技艺教育。
第四十一条 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应有计划地取消小学毕业升初中的考试。小学毕业生按就近原则到指定的初级中等学校就读。
第四十二条 朝鲜族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学制、课程设置等,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评估、指导与奖惩。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根据市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县区实施义务教育规划。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评估、指导与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本县区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根据县(区)实施义务教育规划,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本乡镇实施义务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