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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禁止社会各方面向学校摊派各种款项,学校不准向学生乱收费用。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一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应具有较高政治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业务素质,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拨出专款,优先发展和加强师范教育。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属地内非师范类高等院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德才兼备、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原则,制订教师培训规划,使教师达到《义务教育法》十三条规定的资格要求,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实际能力。
  小学、初级中学教师在职培训工作,分别由县区、市两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继续办好教师进修学校和师范院校培训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和教师队伍的管理。保证师专、师范学校招生,毕业生分配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认真执行国家和辽宁省关于中小学人员编制定额、定编、定员、定岗的制度。
  教师的培训、考核、聘任、调动、工资、福利、晋升、奖惩以及职务评定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师范院校毕业生纳入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一律安排到教育战线工作,并保证在服务期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由个人所办学校聘用教师的管理办法,按辽宁省人民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经考核合格,聘任一定职务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其实际收入应逐步做到与当地相同条件的公办教师待遇大体相当,每年通过师范学校招收部分民办教师等措施,把部分经过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吸收为公办教师。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坚决予以辞退。
  各地应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和医疗保健问题。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证书享受国家补助的长期任教的民办教师,年老离职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生活补助费。
  民办教师的工资必须当年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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