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财政超收部分,要分别拨出20%和40%以上用于教育事业,乡级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各级财政预备费的使用,应包含中小学校舍危房抢修。
中央拨给的支援少数民族补助费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划出一部分用于当地少数民族义务教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并制定使用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严禁挪作他用。
各县、顺城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征收农村人民教育基金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农村人民教育基金制度,征好、管好、用好人民教育基金。各级财政不得因征收农村人民教育基金,而减少或截留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力争教育费逐年增长。
第二十六条 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中小学教育经费问题的决定》,各地城市建设税的收入,要增加中小学校舍维修的投资。
农业税附加的收入,按国务院的规定,70%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二十七条 教育事业费由各级财政按年度作出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城市维护税拨给教育的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照顾到教育的特点,及时拨款并在执行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和个人在自愿原则下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
市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农村征收人民教育基金,并分别制定制度,管好、用好教师奖励基金和人民教育基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留给学校用于补助公用经费之不足。
发展校办经济,鼓励勤工俭学。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校办经济的领导与管理。学校勤工俭学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城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所需资金的筹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所需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乡镇、村给予适当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所需基本建设资金,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负责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