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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儿童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实足年龄为准。
  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形式确定。
  第七条 城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委员会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新学年始业前,向应入学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按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入学。
  第八条 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免予入学。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儿童,可延缓入学。儿童、少年免学、缓学,需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城市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应附有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延缓入学的期限为一年。届时仍不能入学者,应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该地区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法定义务教育年限。
  凡达到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经考查达到小学、初中或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程度的,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对达到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但未达到相应学校毕业程度的,发给结业证书。
  允许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跳级。
  儿童、少年因疾病等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复学后需相应延长在学时间。但小学不得超过十五周岁,初中不得超过十八周岁。残疾学生接受初等教育的起始年龄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儿童、少年未办理休学手续中途辍学的,复学后需相应延长在学年限,其年龄规定同上。延长学习期间须缴纳学费。
  第十条 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城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在籍学生无故不到校上课,学校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对经工作两周内仍不到校者,校长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教育或采取行政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校上课。
  第十一条 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因做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需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跟随到外地生活的,应向原住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并按新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新住地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就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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