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抚顺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抚政发[1991]1号 1991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
《义务教育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到二000年,全市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一九九四年底前,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础上,完成建设标准化小学任务。条件具备的地方,可直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适龄儿童、少年受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必须依照
《义务教育法》和《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全市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落实到乡镇。农村继续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义务教育实施情况。
第二章 就学
第六条 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从七周岁入学到六周岁入学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