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活补贴费:指根据京政发(1985)62号文件规定发给未参加1985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退职职工17元的生活补贴费;
3〉困难补助费:指根据(87)市劳险字第82号文件规定发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8~15元的困难补助费,包括根据京劳险发字(1988)36号文件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一年一次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4〉物价补贴费:指根据国发(1979)245号文件、京人工(1988)31号文件、京财预(1988)504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合计20元的副食品、物价补贴;
7.其它应拨入统筹基金(22栏):此栏用于填报正常缴拨情况之外的各种需及时反映的统筹基金增拨金额(如有关提高退休(职)职工生活待遇后应补拨金额)
8.固定工经汇总应上缴或应拨入(一)统筹基金(23、24、25栏):因统筹基金采用差额缴拨的方式进行缴拨,企业除根据上缴、拨入统筹基金的实际情况填写第2、3栏外,还要填写第24或第25栏。第23栏有如下的平衡关系:
23栏=15栏-16栏-22栏
23栏=24栏-25栏
9.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部分(26~34栏):
1〉第33栏反映正常缴拨情况之外的、仍在本期内发生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它需增缴(拨)退休养老金金额(如各类补缴(拨)额、一次性发给养老金等的金额);
2〉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退职及一次性发放退休费的条件应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及京劳险函字(1989)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3〉合同制工人个人及企业所缴纳的合同制工人统筹养老基金不办理欠缴手续;补充资料部分
1〉本月报表与上月报表在退休职工的人数与退休费数额变动方面有平衡关系:
本月第10栏=上月第10栏+(补充资料)第(1)栏
本月第16栏=上月第16栏+(补充资料)第(4)栏
2〉在本月内增(减)的退休(职)费应在第(5)、(6)栏反映时不需分出细项,但反映在17~21栏中时须逐项填报
3〉“按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人数”栏中的数字≤10栏中的数字,企业应根据实际人数的增减变化情况逐月填报
4〉“企业负担退休费金额”是指执行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京劳险字(1988)103号文件,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办法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比例计算应由本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的部分金额。
三、报送时间与质量要求:
1.基层企业每月5日前将报表报送主管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一份;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每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