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企业必须填写第1栏,不得空项;并根据本企业上缴、拨入统筹基金的实际情况填写第2、3栏。
2.全部职工人数(4、5栏):按劳动统计口径填报
1〉第4栏的本月栏指本月最后一天内企业全部职工的实有人数,综合汇总单位的本月栏数等于各基层报表相同栏数字之和
2〉第5栏的本月栏为全部职工本月平均人数,累计栏为自年初起至报表月止的全部职工累计平均人数。综合汇总单位填写第5栏本月、累计的计算方法是:
本月=各基层报表本月栏数字之和
累计=从年初始至报表当月止各基层报表的本月栏数字之和除以经历的月份数
3.统筹职工人数(6、7、8、9栏):
1〉指劳动、人事关系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
2〉“保留身份职工”是指在企业办三产、劳服中工作的保留全民或大集体固定工身份的职工
3〉不包括参加统筹的城镇户口劳动合同制工人
4.退休退职人数(10栏):指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在报表当月领取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数
1〉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必须持有指定医疗单位开具的证明,并须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的批准,方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不够法定退休、退职年龄,又非上述情况,企业自定的厂内退休、退职职工,不能统计在10栏中,这部分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不得列入统筹,应按照京劳企发字(1988)5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在工资基金中解决
5.工资总额(11、12、13、31栏):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应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令《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1〉统筹职工的工资总额中不包括随职工工资一起发给职工家属7.5元的肉类等价格补贴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须包括在第11栏“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不包括在12栏“统筹职工工资总额”内
3〉第31栏中应包含根据京劳资发字(1988)32号文件规定由企业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发放的工资性补贴
6.实际支付统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16~21栏):
1〉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指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注:除已明确由统筹基金中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其它凡未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有关费用不得计入本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