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更换《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91]12号 1991年2月8日)
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
为更好地开展我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加强基础管理和逐步推广计算机的使用,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对原《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86)京统字第17号)作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91)京统制字2号)和《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的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及《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编码(试行)规则》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组织好对基层企业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91)京统制字2号)及《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编码(试行)规则》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报表时间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86)京统字第17号)即行停止使用。
附件一:
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
情况月报表》的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填报范围
区、县、局、总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央在京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
二、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表头部分:
1.名称:由填报单位将名称右边各空栏用汉字填写清楚,综合汇总单位只填“所在区县”及根据所有制性质对“所有制性质”中相应内容打“√”,其中:
a.主管机关:中央企业填到委、部(总局)级,地方企业填到区、县、局、总公司级;
b.二级单位:中央企业不填此栏;地方企业的二级单位指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二级公司;
c.所在区县:填写企业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d.所有制性质:填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在相应内容上打“√”,综合汇总单位据此对基层报表进行分类汇总上报;
2.统筹编码: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的各类企业均须按照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统一编制的编码表的规定填写,综合汇总单位在填写“性质码”时应使用综合编码;表体部分:
1.企业个数(1、2、3栏):指参加全市退休基金统筹的独立核算企业个数(财贸系统的填列口径应按照京筹办发字(198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