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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行政监察立案与行使处分权程序暂行规定

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行政监察立案与行使处分权程序暂行规定
(青监字[1991]9号 1991年2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违法违纪案件及时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监察厅关于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程序问题通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监察局在调查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立案调查案件按下列规定报批立案。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含行政性公司)正职各市(县级)区市区长市政府任命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立案并报省监察厅备案;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含行政性公司)副职各市(县级)区副市区长市政府任命企事业单位行政副职以及由市政府任命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由市监察局报市长批准立案并报省监察厅备案;
  (三)市政府各委办局(含行政性公司)处级以下(含处级)行政工作人员和上述部门任命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由上述部门中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机构报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立案其中正副处级县级事业单位和中型一企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立案应同时抄报市监察备案上述人员也可由市监察局直接立案调查;
  (四)各市(县级)区监察局查处案件凡经本级政府批准立案属于科(局)级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案件应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三条 市监察局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一)对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各市(县级)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政府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政府处分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降职以上(含降职)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向市政府提出处分建议;
  (二)对市政府任命工作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处分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市监察局向市政府提出处分建议;
  (三)对市政府各委办局(含行政性公司)任命人员由市监察局立案调查可以直接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市监察局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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