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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七、关于财政、税收的政策和管理
  (一)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参入开放开发区建设,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开放开发区更快发展。
  (二)从一九九三年起,省财政对每个开放开发区连续三年借给发展生产周转金,每年各安排三百万元。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还款。
  (三)从一九九二年起,开放开发区内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和应交省集中的部分,全部留给开放开发区发展经济和城建事业。
  (四)开放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生产型企业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开放开发区内新办的国营、集体企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实现的利润全留,优先用于企业还贷和发展生产;企业还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减免税照顾。二年后,生产型企业实现利润按15%的比例征收所得税。迁移到开放开发区内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部分,视同新办企业对待。
  (六)对开放开发区内原有的国营企业,三年内不调增企业承包基数,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还贷。
  (七)国内联营企业、合资企业、企业集团以及股份制企业,除分别按新办企业和原有企业的政策规定执行外,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缴纳所得税的比例,按开放开发区统一规定执行。对缴纳的所得税,由收取的财税部门按投资比例或股份退给投资方,具体办法由省或市(县)财税部门制定。
  (八)开放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财政厅批准,其用于生产和科研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可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九)开放开发区内内资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属“火炬”计划范围,列入国家和省的试制、试产计划的,其产品税、增值税的减免期限满后,可顺延再减免一年,其减免税款不计征所得税。
  (十)对开放开发区内国内企业减免的各项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专设会计科目,专项用于发展生产、开发新产品。
  (十一)不断改革开放开发区内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办法,逐步在开放开发区内实行统一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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