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和涉外事务的管理和权限
(一)各开放开发区在对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内,审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技术转让和“三来一补”合同,并报省经贸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执照,由省经贸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各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所在地的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核发。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各开放开发区可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确认和考核开放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并分别报省经贸委、省科委备案。
(三)开放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人员和我方派出人员因商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由开放开发区直接呈报省政府审批,在批准有效期内,如需再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可不另报批。
(四)开放开发区内有条件的内资企业,可申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权,经批准后,向原颁发执照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省属和当地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可在开放开发区内设办事机构,或以工贸联营、代理出口等方式,促进开放开发区外向型经济结构的形成。
六、关于劳动、人事、工资的政策和管理
(一)各开放开发区可自行拟定区内的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福利管理办法,自行确定劳动、人事、工资计划,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开放开发区在管理权限内可按实际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
(二)开放开发区内的企业可自主确定机构、编制、用人用工计划和方式,自行招收招聘职工,报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三)开放开发区内凡招聘使用的人员,原则上不办理转移户口手续。引进急需的直接为开放开发区建设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确需转移户口的,可以办理转移户口手续,但必须从严掌握。开放开发区内企业职工被辞退、辞职或解除、终止合同时,属城市户口的,可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手续,享受待业保险,或到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介绍就业或自谋职业;属农村户口的,仍回原籍。开放开发区的就业经费,由省劳动厅直接下达。
(四)各开放开发区可自主确定对各类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办法。企业在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奖励、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