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持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原则进行管理。要树立商品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在开放开发区内建立精简、高效、服务的新型管理机构,建立符合商品经济运行规律,适应国际惯例的管理方法,增强开放开发区参与国际经济交流的能力。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各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所在的地、市、县,一定要加强对开放开发区工作的领导、支持、帮助和指导,明确指导思想,坚持改革,超前试验,先行一步。只要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增强我国、我省的综合实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就要大胆引进、吸收、借鉴,大胆地闯,走出一条既有高的速度又有好的效益的发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各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改革开放和建设的新局面。
二、关于开放开发区的管理机构
各开放开发区可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各级政府的授权,对开放开发区内的各项工作行使职权、统一管理。
三、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范围内,各开放开发区在资金、外汇、原材料、能源等方面能平衡的前提下,享有下列审批权:
对开放开发区内的国内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的加工项目,五千万元以下(不含五千万元)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
对开放开发区内的利用外资在一千万美元以下(不含一千万美元)的项目。
(二)以上项目的环境管理审批权,由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所在地的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审批后,由批准单位按项目性质分别报省计委、经委、经贸委并省环保局备案。
(四)开放开发区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分别由省计委、经委单列,按实际需要安排,单独统计。
四、关于土地管理权限
(一)开放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要超前安排。起步区的开发,由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五百亩以内超前开发用地。申报时,只附送征地范围图和征地协议书,按审批权限批准后进行开发。并根据开发进度,分期支付征地费用,分期安排剩余劳动力。
(二)对开放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抵押和出租,各开放开发区可审批二百亩以下土地。批准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抵押和出租时,按审批程序办理,并结清征地费用和耕地占用税,报省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开放开发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报省计委、省土地管理局审批,数量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