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清理拖欠货款、经债权债务双方同意,可以物抵债。对债权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抵债物资,经工商部门核准,债权企业可将收回的物资实行一次性登记销售。
七、一九九一年内,处理滞销积压一年以上产品的生企业及商业、供销、物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减免权限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税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税务部门另行规定。降价损失主要由企业承担。国合商业、物资企业要先冲减提取的削价准备金,不足部分由财政视财力情况审批处理。银行对因处理积压产品造成临时性亏损的企业,暂不按亏损企业对待。对压缩产成品资金或积压商品库存而盘活的资金,只要符合信贷政策,可不收回贷款,仍然用于充实商品库存和原料储备。
八、生产企业对品种、规格、型号不对路的国家计划分配的原材料,经县和县以上计划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允许进行计划内外原材料调剂和串换,发生的价差收入不进利润,单独列账。平转议的价差收入,用于议转平的价差补贴,年度内结算抵平后仍有余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结转下年使用。
九、继续推行完善经销承包责任制。各地市县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实行多种经销承包形式,对产品自销任务重且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中小企业,可以试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包干人员的合法收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十、对城乡个体商业要给予支持,各级批发部门要为个体商业进货提供方便。除国家专项管理和国家、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的商品外,允许集体、个体商业从事小商品的批发业务和长途贩运。
十一、工商、城建、公安、交通、市容管理部门要为地产品销售提供方便,防止乱设关卡,人为封锁的现象。对国营商业、供销社、工业企业送货下乡,要优先安排摊位,酌情减收或免收各种管理费。销往省外的地产品,应根据省内市场需求的情况,掌握管理力度,简化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方便。
十二、各级执法检查部门在依法管理的同时,要为企业和经济的发展搞好服务。对企业进行同一内容的检查,应统一安排,统一组织,避免多头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