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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商品销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商品销售的通知
(鄂政发[1991]1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尽快扭转我省工业生产低速运行、产品积压严重、经济效益下滑的局面,进一步扩大商品销售、盘活资金,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行业规划,抓紧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的活动,大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对边生产边积压的产品(季节性除外)坚决限产、停产或转产。各级工商、物资、外贸部门和企业要共同携手,努力开拓市场.要继续发挥商业、供销、物资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和集体、个体商业的补充作用,千方百计扩大商品销售。各工业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销售在生产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逐步建立起强有力的销售队伍,不断开拓市场,搞好产销衔接。
  二、为了鼓励商业、供销、物资企业及工业经销企业积极收购、推销省内工业品,今年,仍继续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处理积压产品的通知》(鄂政发[1990]26号)、《关于扩大地产品销售和增加生活必需品储备的通知》(鄂政发[1990]44号)和《关于搞好物资供应促进销售的通知》(鄂政发[1990]50号)中规定的办法执行。工业企业推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九九一年可按回收销售货款提取3‰—5‰作为经销业务费,适当奖励有贡献的经销人员,允许进入成本和费用。
  三、一九九一年,继续放宽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放宽控购产品审批的通知》(鄂政办发[1990]26号)除对省内生产的轻型车另有规定外,其它各项继续执行。
  四、大力提倡工商工贸联合推销省内工业品,工商工贸企业要协同动作,互惠互利,统一销价。按不同商品实行“双向让利”的办法,即:对热销商品收购,可适当让利给工厂,对滞销商品推销,可酌情让利给商业。此外,商业、供销社要积极为工业企业开展展销服务。
  五、对常年生产、季节消费或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商品,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物资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储备。对扩大销售,增加合理库存以及批发商品增加季节性商品储备所需资金,除挖掘自有潜力外,银行要积极支持,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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