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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要求[失效]

  会计师 具备规定学历: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会计师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七年以上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之前已从事会计工作二年以上,取得上述学位或证书后又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具备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也可申请参加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不具备规定学历,中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助理会计师四~五年,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有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
  高级会计师 具备规定学历: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会计师职务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从事会计工作七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会计工作十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有会计师任职资格;中专及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三十年以上并有会计师任职资格。
  上述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晋升高一级职务应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在低一级职务上的任职年限,但对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较长,由于客观原因确认会计技术职务较晚,已具备高一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可以允许申报高一级职务。
  不具备规定学历者还必须参加规定科目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申报相应职务。
  二、有关破格评聘的掌握根据《试行条例》第11条规定,对少数业务骨干虽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两条以上者,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参加会计师专业职务的评聘。
  1、参加过区、县、局(总公司)级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调查研究和经济技术论证,提出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主要贡献者(由区、县、局(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证明)
  2、有比较突出的财务、成本分析或财务、会计理论和方法制度研究成果,被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企事业单位采用;或在市级和市级主管部门以上刊物发表过三篇以上财务会计学术论著或工作报告,经评委会认定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已达到相当于大专以上会计专业理论水平的,或在财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市、国家部、委级的表彰和奖励。
  3、主管单位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设计者,并且所设计制度付诸实施,实践证明具有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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