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要求
(1991年6月28日 京财职[1991]995号)
根据市职改领字[1990[002号等文件规定,对首次评聘会计各级专业职务执行的“实施细则”作了某些变动,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会计专业职务掌握的任职条件在评聘会计专业职务工作中,要严格按《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京职改领字(1990)002号等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进行全面考核,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以《试行条例》规定的政治条件为准,同时对会计专业人员的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遵守会计法规、职业道德、组织纪律等也要进行认真考核。
业务条件的考核,应以专业能力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学识水平,工作成就等方面进行考核。专业能力主要考核完成专业工作的本领和所达到的水平,(如,对国家财经方针政策的领会和理解能力,财会制度、规定、办法的拟定和执行能力,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方针的组织领导能力,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综合能力等)学识水平,指系统地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及有关经济管理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主要通过学历、专业培训、学术论文、著作、考试成绩,以及编写专业教材,讲授专业课程来衡量。
工作成就主要考核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
凡符合《试行条例》和京职改领字[90]00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现职会计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其学历资历按如下标准掌握。
会计员 具备规定学历:本专业及相近专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其任职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助理会计师 具备规定学历: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十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