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1年7月31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规章制定程序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按照本规定负责编制规章制定计划,审核规章草案,协调规章制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规章制定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编制计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实际可能,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七条 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内提出建议,并于每年二月底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建议内容包括:规章的名称、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主要内容、起草部门、完成起草的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