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的通知
(沪房[1991]拆字发第398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的规定,应按建设用地许可范围,通知有关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调配等手续,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现将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区、县房管局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许可通知后,即书面通知有关房管所、房产交易所、房屋交换所及办事处,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附件1)。暂停的起讫日期应与“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及“暂停核发营业执照”手续的日期相一致。
二、“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期限为12个月,须延长时按
《细则》第
十二条的规定,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由区、县房管局在期满前十日通知房管所等部门(附件2)。暂停办理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长手续的,“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的措施自行解除。
三、“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与“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的公告,合并一张由区、县房管局盖章签发(附件3),交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张贴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
请各区、县局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生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九九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通知存根
( )拆通字第 号
…………………………………:
………………………………………………………………………………………………………………………………地区从………年………月………日起列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由……………………单位进行建设。请你所(办)从 年 月 日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