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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京经贸(资)字[1991]第485号)


区、县、局、总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在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上仍存在一定问题,致使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投资外方用人民币入资,而此人民币又不是投资外方在中国境内已投资企业的合法利润所得。 
  2、投资外方以所谓设备入资或受合营公司委托在境外采购设备,以欺诈手段谎报高价,造成某些企业名义上吸收外资,事实上流失外汇的虚假利用外资现象,严重伤害了企业的利益, 为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工作做如下通知,请有关企业和负责验资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
  1、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入资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人民币必须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利润所得,并由财政、税务、外汇管理机关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投资各方在经还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补充修改协议里明确规定用人民币入资的。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需折合外币,按合同规定的牌价进行折算。
  2、外国合营者以实物入资的或受合营公司委托在境外采购设备物料的,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方可验资: 
  (1)设备先进、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且在经批准的合同、章程或补充修改协议里已有明确规定用实物入资的;
  (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必要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有关设备、物料价格的证明材料或旁证材料; 
  (3)必须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设备、物料购买合同(这里所说的投资一般般情况下是指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而非投资外方)原供货厂商出具的费用原始单据,以及相应的银行往来单据的复印件; 
  (4)商检部门检验证明。
  3、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工商局有权否定违反上述规定的验资报告,并责令有关企业重新验资。
  4、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如违反上述规定验资,经教育无显著改进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取消该事务所对北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验资的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查询,了解有关设备、物料的性能、价格资料,按“货比三家”的原则,选购性能先进适用、价格合理的设备物料,并提供有关单据和材料,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做好验资工作。对弄虚作假和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来京投资,其投资企业的验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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