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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建设施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不得将一项工程任务任意分割开进行承包。施工企业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不得带资承包工程。
  非等级的建筑队主要提供劳务。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经营者只准许提供劳务。
  六、加强建筑装饰市场管理,按国家规定对全省从事室内外装饰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资审。今后凡未持有省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和施工。
  七、省外施工队伍进湘承包工程,必须经省建委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进湘有关手续。凡进湘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省外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交纳施工企业管理费,包工包料的,按工程直接费的0.5%收取;包工不包料的,按基本工资额的3%收取。
  八、严格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程开工前,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或公证部门公证,并将合同副本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双方严格遵守执行。
  九、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凡新开工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建或缓建;自筹资金项目必须在银行存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计委、建委、主管部门根据开户银行的资金证明及审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安排计划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办清工程结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付给拖欠款利息和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省建设委员会
                                                       省计划委员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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