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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通知[失效]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基层事业单位,承担农机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其服务功能。目前尚未建立农机管理服务站的乡镇要尽快建立。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应支持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事业包干经费不予核减。农机部门要做好征收农机管理服务费的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各地要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扶持发展村级机务队和各类群众性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机耕、排灌、植保、收获和加工等急需的农机服务。要从农村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机人员中,选配村级农机管理员,发挥他们在农机管理使用中的作用。
  各级各类农机服务组织,要贯彻“以农为主,综合经营,有偿服务,增强活力”的原则,为农民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国家现行的经营农机产品、零配件、农用油料、农机具修理和运用农业机械为农业生产服务,以及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各级农机管理服务组织的场地、房屋、设备、资金、物资,不得平调、挤占和挪作他用。农机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三、加强农机化科研教育和农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工作农机科研要抓住对粮棉油增产效果显著的关键技术,组织攻关。当前,要注意抓好我省动力主机保有量较大的配套的机具、中低产田改造机具、农作物高产栽培所需机具的研究开发。农机重点科研项目要纳入各级科研攻关计划。农机化科研单位的事业费仍实行包干,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农机教育工作,重点要抓好高、中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为了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各级都要抓好培训工作。凡从事拖拉机驾驶、动力机械操作、农机修理的人员,以及担任农民农机技术员,都必须经县(市)农机学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经考核获得相应的岗位证书(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机生产企业的发展,对于市场适销对路的农机产品和零配件生产,要优先纳入指令性计划安排,所需能源、原材料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保证供应,并根据资源情况逐年有所增加。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坚持支农方向,积极组织生产适销对路的机具。现行生产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的需要,加速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搞好机械工程技术与农业生物技术的有机结合,提高推广应用效果。“八五”期间要重点推广有利于粮棉增产、提高资源利用率、扩大生物技术实施和促进农民致富的机械化技术,要在单项技术试验示范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推广范围。农机推广的重点项目要纳入各级科技兴农计划,予以安排。为了促进农机的开发的技术推广,要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建立农机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基金。
  四、强化农机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农机部门要认真研究制订农机管理办法,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按照鄂政办发[1989]60号文件规定落实。农用柴油分配管理工作,按照国发[1990]71号文件和鄂政办发[1989]83号文件规定执行。县以下农机部门经销农用柴油,按国家计委等三部门“计市场[1990]1009号”文件规定办理。农机部门要认真搞好“机田油”挂钩和票证管理,石油部门要负责按计划调拨供应,保证农用柴油用于农业生产。要加强农机使用过程中的技术监督,严格执行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制度,凡未取得推广许可证的农机产品,各级农机公司不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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