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
(海南省建设厅琼建房[1991]195号 1991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提高综合开发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安全、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征要求的总和。
第三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应就其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对客户负全部责任。凡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的,应进行修补、返工、重建。对销售产品的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公司负责,并进行售后服务。
第四条 开发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包括招标在内的形式从优选择勘测、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所选定的单位必须是在海南省登记注册并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的单位。在实施质量管理中,双方应通过合同明确规定质量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给开发公司强行指派勘测、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
第五条 开发公司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设计方案编制“设计要点”提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要点”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设计任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建设技术规范,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水平;要积极采用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改善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空间利用,从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设计,开发公司有权要求设计单位重新设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设计单位按合同条款中双方商定之办法给予赔偿。
设计单位应对采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提出要求,设计文件中要详细注明对品种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经开发公司同意采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由开发公司负质量责任。
第六条 开发公司应对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经有关人员会审合格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