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含九层)但基础埋深达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建同底层建筑面积相等的地下室。
(二)新建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均包括旧城改造),按一次下达规划设计任务的地上总面积(不含执行上款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对以上(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以外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付人防工程建设费,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六条 ‘结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商品房“结建”,防空地下室可摊人工程成本,其他“结建”防空地下室均由建设单位负责)。计划部门在下达基建计划时,要将“结建”防空地下室列出(或加备注),不占用单位的地面建筑指标。
第二十七条 “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一般应由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承担非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承担防空地下室设计任务的,其设计方案必须送市人防办审查。
第二十八条 凡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规划部门申请确定建设地址时填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送人防办公室审批。
(二)持有人防办公室签署同意的审批表,委托设计。出图后送人防办公室审查,并加盖人防审图专用章。
(三)持加盖人防审图专用章的施工图,到城建管理部门申领开工通知书,到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对按规定应“结建”防空地下室而因故不宜“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元交付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组织统建。
第三十条 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完备“结建”防空地下室手续。手续不完备的,设计单位不能承担设计;城建管理部门不下达开工通知书;规划主管部门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结建”防空地下室,由人防办公室、建委质量监督站免费实施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填写“竣工验收表”,与地下室竣工图一并送人防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