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城市供电系统应有可靠的技术和防护措施,保障防空、抢险救灾时指挥、通信和重要部门的不间断用电。重要部门应建立应急备用电源。
第十八条 城市的供气、供热系统要安全可靠,并制定防止事故发生和灾情蔓延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规划和建设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时,必须满足地下人防设施的基本要求,因排水排污造成人防设施损坏或影响使用的,应由直接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四章 多渠道筹集人防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人防建设经费按国家确定的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单位自筹和结合基本建设投资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一条 我市地方财政拨款要列入预算。
公共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加固改造,按国家规定,抽调国营企业、事业单位2%的人员参加义务劳动,其工资、福利、劳保用品、零星工具由原单位负责,亦可按四项费用以资抵工;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此项规定执行,或按企业每年税后留利的4%交纳人民防空建设费;城市规划区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电应承担此项义务,比照上述规定的四项费用执行。
第二十二条 防空建设收费由人防办公室下发《收费解缴通知书》,各有关单位按规定数额和时限一次付清。一次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年度内分期分批支付。无故不交者,由有关银行按规定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多方集资或利用外资开发城市地下空间。
第五章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四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应按照国家人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做到地上地下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各种办公室、科研和医疗用房,下同),必须按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