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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

淄博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淄政发[1991]175号 1991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淄博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防空条例》,济南军区、山东省政府、河南省政府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人防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基本内容是:城市总体及各类建设的防空要求和主要防护措施;人防建设总体规模、布局及主要建设项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具体方案以及规划的实施步骤和措施等。
  第四条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应由人防部门会同规划、城建等部门共同编制和修订,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阶段和期限一致,编制和修订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制定和修改与人防有关的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部门参加。

第三章 城市建设应符合防空和防灾的要求

  第六条 城市建设应按照防空和防灾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调整和完善城市的防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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