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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民政部、
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
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行[1990]2305号 1990年11月10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1990>后司字第4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其待遇不变。
  二、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并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按<1990>后司字第412号文件办理,将军队服务津贴作为离休退休费的基数,从1991年1月1日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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