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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星火奖实施办法[失效]

  (三)三等奖: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法规草案及其他有关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的;创造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和方法,经实践取得较显著效果的;在农村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收到较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七条 申报星火奖,须经县(区)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鉴定、验收,并有县(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效益、环保、税收等证明。
  第八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的,不能再申报市级星火奖。
  第九条 申报星火奖,须先经评审组审查,初审通过后,由评审组于每年三月末前向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申报星火奖,必须填写星火奖申报书一式十二份,并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星火奖,在每一申报项目中,要按贡献大小排列单位或个人名次,但主要完成单位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最多不得超过九人,其他最多不得超过七人。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申报星火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如在科研成果的研制过程中确实自始至终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身份参加的,须在申报时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主要贡献,并由县(区)以上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任职期间如需变动,应书面向评委会提出辞职,由评委会再确定新的人选,报市政府聘任。
  第十四条 评委会职责:
  (一)负责星火奖的评审,提出授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二)向省、国家推荐受奖项目。
  第十五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一人,组员若干人。评审组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任职期间如需变动,应书面向评审组提出辞职,由评委会再决定新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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