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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星火奖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沈阳市星火奖实施办法
(1991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科技进步,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立星火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下列适用于农村,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均属授奖范围:
  (一)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
  (二)适用于县(区)、乡(镇)企业的先进技术;
  (三)区域资源综合利用;
  (四)节汇、创汇新产品;
  (五)先进的生产装备;
  (六)先进的科技管理研究成果。
  第三条 星火奖为市一级奖励,分星火科技奖、星火管理奖。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
  第四条 沈阳市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五千元奖金;
  (二)二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三千元奖金;
  (三)三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一千元奖金。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五条 星火科技奖获奖条件:
  (一)一等奖:技术水平达到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突出,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二等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突出,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三等奖:技术水平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突出,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 星火管理奖获奖条件:
  (一)一等奖: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法规草案及其他有关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的;创造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和方法,经过实践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在农村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收到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二等奖: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法规草案及其他有关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创造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和方法,经实践取得显著效果的;在农村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收到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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