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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关于委托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办理财贸部门自管商业网点房屋产权登记的函
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关于委托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
办公室办理财贸部门自管商业网点房屋产权登记的函
(沪府财贸[1991]第118号)
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沪府办1990181号《关于进一步贯彻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0-4精神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办正在接收部分商业网点的房产权,为了做好接收之后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决定委托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具有法人资格统一办理财贸部门自管的全市商业网点房屋产权的申请登记和管理工作。房屋所有权证中“所有权人”一栏填写“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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