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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隐瞒房产交易价格、偷漏税费的,除责令据实补交契税外,并可处以应纳契税短纳额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房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进行房产交易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房产交易管理人员,应依法办事,不得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房产典当、赠与,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颁发的《石家庄市房产交易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一:

契税暂行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条 凡……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
  第五条 契税税率之规定如下:
  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
  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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