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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五)海关和入出境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2、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物资,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凭批准合同直接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一般设备和物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合同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批准的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该合作合同项目范围内,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列入本企业年度计划的可半年申领一次);非限制进口商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4、外商投资者及其从我国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经常进出我国国境的,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出入境证件。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需要到我国境外洽谈贸易或考察,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
  (一)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
  (二)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在我省境内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国家对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5年。
  (五)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房产税8年。
  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8年。
  (六)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对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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