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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农业水费采取以实物或实物计价的办法计收。实物计价均按当年当地实际收购的议价折算。
  工业及其他水费以货币计收。
  第十六条 农业水费,原则上早稻收60%,晚稻收40%,在当年9月底前上交水费的60%,年终结清。
  工业、城镇生活及水电站等用水水费,按月计收,年终结清。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用水户的核定灌溉面积(或用水量)、核定水费标准、核定水费数量和核定交费日期的“四核定”工作,按时、按量向用水户供水。
  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可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用水合同,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用水户应按核订的水费标准和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者,按拖欠水费额,每逾期一个月交滞纳金3-5%,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对停水造成的损失,由拒交水费的用水户自行负责。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收自支,以水养水。
  由水利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水费,视为预算内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水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水费。
  第十九条 水费只能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程维修养护费、动力燃料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
  (二)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房屋修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管理经费。
  (三)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观测、绿化等业务费用。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取的大修理费和折旧费,应当专户列项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动用此项经费需经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每年度开始前,要编制水费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报水利主管部门审批;水费使用的预决算应当每年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水费标准执行情况实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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