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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四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6日)废止(原因:水费的性质和收费标准已经发生了改变,国家计委已下文明确:水费由原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水费标准由供水成本加微利组成。经省政府同意,今后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2002]346号)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7月13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各类蓄、引、堤等水利供水工程,不包括其他单位自建的水利供水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水费可纳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用水户因遭受自然灾害,确实无力缴纳水费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核定,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收或免收。

第二章 水费标准

  第六条 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规定,结合水利工程灌区的供水条件、生产水平、农作物收成等状况,并应考虑同毗邻灌区标准的衔接,具体确定水费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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