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四日
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处理行政争议,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行政执法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以下称委托执法)。委托执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